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是财产法中对财产保护所遵循的基本原则,对土地产权的保护也应当遵循这两种原则[6]。在财产规则的保护下,法律对初始的权利进行划分界定后,一般是通过市场,在尊重权利人的意愿的前提下,交易双方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形成自愿交易。如果交易方无法就交易的产权达成一致意见,权利人有权终止交易的进行。因此,可以看出,这是一种以自由让渡为交易条件的产权转让。这种方式旨在遵循权利人自身的意志来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,给与权利持有人足够的尊重。与财产规则相对的责任规则,它不以自由让渡为交易条件,只是在法律对初始权利进行界定后,若权利受到侵害,即可要求侵害方给与适当的赔偿。然而赔偿的数额则以客观市场价格作为依据,排除了权利人的主观因素,大多情况下并不一定是权利人所期待的。因为在市场交易中有时会存在卖方垄断的情形,卖方或者出于要挟亦或出于心理因素,对权利物有过高的期许,这就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,不利于有效的市场资源配置的形成。这两种保护原则在土地产权的保护上各有优势:前者有利于土地产权人权利的保护,有利于土地资源有效率的配置;而后者则有利于消除交易中的阻碍因素,降低交易成本。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保护中,应当注意两种原则之间的协调使用,从而达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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